有效。自寫遺囑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都是有效的,但只有自寫遺囑,房管部門壹般不會辦理,因為沒有法律確認,房管部門很難界定自寫遺囑的真偽。如果立遺囑人沒有正式立下自書遺囑,而只是在日記或相關信件中提及擬在死後處分壹筆遺產,則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擬遺囑只要是記載立遺囑人處分遺產真實意思的文字,就不需要“遺囑”二字。立遺囑人在有關文件中對其死後的事務作出安排,包括對其死後財產的處理,且無相反證據的,應當認定為立遺囑人自擬遺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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