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在維權之前要註意的證據主要有:1,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個人納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作派遣單、同事證言(離職者均可)、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未發工資證明是最好的。。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壹般可以證明勞動關系,提出相應的主張。具體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壹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收款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說明用人單位有保留已發工資證明的義務,勞動者壹般不可能掌握未發工資的證據。勞動者出示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提出對拖欠工資的追償請求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工資已經支付的,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支持勞動者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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