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分析
2065438+2002年6月,陜西小夥張賀在陜西秦嶺風景區老家發帖舉報非法征地破壞生態,被當地公安機關跨省追捕。那麽,公民是否有權批評和舉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這種權利有憲法依據嗎?
現實生活中,壹些國家工作人員法制意識淡薄,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相當壹部分權利受到侵犯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然而,公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往往受到壓制。2012年6月的“漳河事件”就是這方面活生生的例子。
中國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因此,公民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至於國家機關,對於公民的批評或者舉報,必須查清事實,不得打擊報復。而且,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造成公民遭受損失的,公民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