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起訴費用由誰承擔?
1.起訴費用由誰負擔,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要求部分勝敗的,雙方按比例承擔責任;
(二)調解達成的案件,由雙方協商負擔;
(3)撤訴案件由原告承擔,駁回案件由原告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費等必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
第二,起訴費的標準是什麽?
起訴費用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繳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7、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