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條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相關法律法規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總面積28.78平方公裏。
第三條自貿試驗區將推進服務業開放和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貿易轉型升級,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監管服務模式,探索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培育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在全國發揮積極示範和服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