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
4、事故指定的可行整改措施未得到落實。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要求認真調查處理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2]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