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怎麽走
1.起訴階段,提交離婚登記申請;
2.審理階段,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在判決階段,當事人自願離婚的,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在領取離婚證後,應當解除夫妻關系,並在壹個月內向符合離婚條件的人發放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時,夫妻關系即行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