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司法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信息,並在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並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4年1月16日第2004號令頒布)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部140)、新任職的法官、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工作。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這個證書沒有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