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解釋的規定是:在民事訴訟中,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陳述含義不清、不充分或者有不當的訴訟請求和陳述時,法官應當提問,提醒和啟發當事人澄清不清、補充不充分、排除和糾正不當。法官應當使用規範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解釋的內容壹般限於解釋法律規定、告知訴訟風險和訴訟相關事項,不得違反辯論原則和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141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