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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有哪些程序?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訴,壹方或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等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2.調解: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3.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4、調解無效,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

5、判決,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

1,離婚訴狀及證據;

2.夫妻婚姻關系證明,即結婚證原件;

3.原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

5.有* * *財產需要法院分割的,需要提供夫妻* * *財產清單。

綜上所述,雖然很多夫妻只有在協議離婚不成功的情況下才會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並不意味著最終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關系破裂,自然法官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1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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