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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的法律規範包括

余刑。

虞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基本上是和後來的繼承者們根據晚族的習俗積累起來的習慣法,其具體內容已無法考證。有的史書記載“夏刑三千”,實際沒有這麽多。我們現在知道的有莫、莫、莫、公、(詳見《五刑肉刑》)。

具體內容包括昏、墨、賊三種後期腐。這三項指控都應該被斬首。其中,昏是指在自己做了壞事的情況下,盜用別人的好名聲。墨是指人貪得無厭,敗壞官員的紀律。賊的意思是毫無節制地殺人,和現在的意思很不壹樣。

到了近代,章太炎先生認為夏朝還有不孝之罪,而且是重刑。因為尊老是氏族時期的傳統好習慣,首先要善待父母,其次要效忠國王。所以章太炎認為夏朝有不孝之罪,嚴懲不孝之罪是合理的。

這本書裏沒有周的傳記。書中記載了上古時期的大事,最後壹篇是在闞之戰後所作的《秦誓》。

那時候還沒有傳記體。歷史書是按照虞書、夏樹、尚書和周樹的順序排列的。其中提到的刑法有商朝官刑和周律刑。夏刑是李周·秋官斯提到的刑罰。手稿在《左傳》中提到“夏孝雹政亂,於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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