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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法規限制租車和提供司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9月26日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十壹)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載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營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壹)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

(二)駕駛員未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此外,其他大中城市也制定了《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不按規定收費的出租車司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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