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阻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