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提供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2.第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錄用具有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加強技術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三。第八條修改為:“取得壹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汽車修理、總成修理、汽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取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含汽車綜合小修)和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 可從事全面小修或發動機保養、車身保養、電氣系統保養、自動變速器保養、輪胎動平衡及修理、四輪定位檢測及調整、汽車潤滑保養、噴油泵及噴油器保養、曲軸磨削、氣缸鏜磨、散熱器保養、空調保養、汽車美容裝飾、汽車玻璃安裝及修理等特種汽車保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