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制定的法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 1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註:稱“1979舊刑法”,現已失效)。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 10 1(註:稱“1997刑法典”,即現行刑法典)起施行。經過十壹次修改,最新的修正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於2020年2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6日起施行。?[1]?1998 65438+2月29日,第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自1998 65438+2月29日起施行,新設騙購外匯罪(註:該決定稱為“單行刑法”)。
現行《1997刑法典》和十壹部刑法修正案,以及《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共有483個罪名。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種,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