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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行為屬於

法律分析: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制定法律、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章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在行政法律文件中,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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