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有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請求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組織調解解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依法處理。
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的詢問、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機構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
擴展數據: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爭議處理技術顧問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選派技術顧問參與爭議解決,技術顧問的咨詢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設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爭議處理技術顧問庫,推薦技術顧問,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處理產品質量投訴的有關規定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
第三十六條?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時,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