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洗錢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