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也就是說,在轉讓期間可以按照約定實施,但需要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且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相應的協議無效。
擴展數據:
未過戶的車輛過戶書面協議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能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
並通過與出質人約定,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或存入銀行。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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