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賺取的利潤來源不同。租車只提供車輛,不提供運輸服務。其主要表現是車輛的油費、過路費、駕駛服務由承租人承擔,租賃合同壹般沒有具體的起止地點和目的地。租車的利潤來源於車的使用成本。非法營運不僅提供車輛,還提供駕駛服務。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如油費、過路費、洗車費、停車費等,壹般由提供車輛的承運人承擔,乘客只支付運輸費用。
第三,法律責任不同。在汽車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只對國家的安全技術要求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不承擔車輛交付後運輸的法律風險。比如在汽車租賃關系中,交付汽車後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汽車本身的技術原因或者審查司機資質的原因外,會要求承租人賠償汽車的損失。非法營運者不僅要承擔車輛的損失,還要承擔因不履行運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損害旅客利益而造成的旅客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