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經營者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屬於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虛假宣傳的後果:
虛假宣傳的後果將是監督檢查部門責令虛假宣傳的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廣告經營者,監督檢查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綜上,虛假宣傳違法,但不構成犯罪。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壹致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虛假宣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準則,是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