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平等勞動關系的主體,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見,國有企業和職工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民事法律關系。
企業和職工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具體如下:
1.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即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無論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還是事業單位法人,無論是當事人的單位大小、職務高低、經濟實力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沒有從屬關系,沒有特殊的民事主體;
2.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允許享受權利而不承擔民事義務,或者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不允許任何民事主體在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3.任何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都是同等受法律保護的,絕對不允許因為主體單位的大小、職位的高低、經濟實力的強弱等等而在法律適用上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個人和企業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都承擔著同樣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所謂企業與個人的糾紛,應該壹視同仁,不能因為是國企就說自己高人壹等,也不能因為是個人就認為自己是弱勢群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