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七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處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納入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營,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批準的範圍運輸建築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