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者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建議或者意見,或者對下列組織或者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 (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組織中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投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