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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律史講義:宋代刑罰的變遷

司法考試法律史講義:宋代刑罰的變遷

1,折桿法。

宋史。《刑法誌》說:“折杖之制,太祖收禪始定。”劍龍四年頒布《斷杖法》,旨在爭取民心,改變五代以來嚴刑峻法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四種刑罰,如摑、杖、徒、流放,全部折成胯杖、脊杖。折枝法對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不適用於謀反、搶劫等嚴重犯罪。

2.匹配服務。

匹配役刑起源於隋唐時期的流動匹配刑。實行折杖法後,原來的流放其實叫配役。為了彌補死刑與斷杖後刑的巨大差異,朝廷增加了役刑的種類和壹些附加刑,使役刑成為壹個非常復雜的罪名。

宋代刑役多為刺配,刺為文身,即古代酷刑的復活;匹配是指流放的服務。刺死對後世的刑罰制度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是刑罰制度的倒退,在宋代及後世壹直受到詬病。

3.今年。

淩遲作為壹種死刑,始於五代西遼。是壹種破割的酷刑,讓犯人極度痛苦,慢慢造成死亡。淩遲刑在仁宗時使用,宗申熙寧以後成為常規刑罰。到了南宋,它被正式作為壹種法定死刑列入了《清袁迢律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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