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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四項基本原則

法律解析: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壹,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的總稱。具體地說,它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為了維護其統治,按照該階級的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用什麽刑罰來懲罰犯罪分子的法律的總和。

1,合法性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這壹規定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決定刑法無溯及力,發出習慣法;禁止類推和無限期處罰,應根據現行法律適用處罰。

2、罪刑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該條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即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其受到的刑罰相稱,輕罪從輕判處,重罪從重判處。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於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即任何人的身份、地位、出身等因素都不壹樣,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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