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這壹規定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決定刑法無溯及力,發出習慣法;禁止類推和無限期處罰,應根據現行法律適用處罰。
2、罪刑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該條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即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其受到的刑罰相稱,輕罪從輕判處,重罪從重判處。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於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即任何人的身份、地位、出身等因素都不壹樣,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