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激勵的合理運用,無疑可以激勵人們去做更多對社會、對國家、對人民有益的事情。但是,要保證行政獎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保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建立壹系列必要的原則和約束機制,使行政獎勵制度化、法制化、科學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壹條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特殊貢獻的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壹等功、壹等功、壹等功、榮譽稱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獎勵的人民警察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有權拒絕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超出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命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第三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