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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首先,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要分清是屬於自己車輛損壞還是其他車輛或人員損壞。

1,自己車輛受損。

由於租車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屬於格式合同,所有損失和法律責任由承租人承擔的條款屬於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如果租車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示,該條款對承租人不產生效力;已有明文規定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2、其他車輛或人員損壞。

由於汽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造成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的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壹般情況下,承租人應對租賃車輛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租車公司有過錯,比如車輛本身的安全問題,發生了損害,第三人也可以要求租車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因安全問題造成租賃車輛損壞的,汽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免責條款也可以因《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而無效:“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被發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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