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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獻壹般采用以下原則

器官捐獻壹般采用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

(1)捐獻人生前明確表示捐獻意願,並辦理登記手續;

(二)生前未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近親屬辦理捐獻手續(近親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

(三)捐獻人表示捐獻意願並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自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4)捐獻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捐獻全部或部分遺體,可以自由指定遺體接收單位。

2、免費原則(包括無償捐贈和無償使用);

3、應用於醫學科學的原則(捐獻遺體只能用於醫學科學)。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其死後以書面形式同意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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