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兵工作條例》第五十壹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義務兵拒絕、逃避征兵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1,拒絕或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檢;
2.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3.預備役人員拒絕或者逃避參加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征兵。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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