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規壹般由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定組成。行政法規的頒布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規章。因為法律對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是原則性的、抽象的,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首先,它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
第二,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的高低。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也可以稱為“條例”、“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