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繼承了原《證券法》第77條關於操縱市場民事責任的規定。實踐中,據媒體報道:“2019,19年2月27日,成都中院對中國投服中心提起的首例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恒康醫療案進行了壹審公開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訴狀獲得勝訴支持。這是1999《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第壹單原告勝訴判決。”相信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將進壹步落實。
第二,行政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新《證券法》第192條規定:“責令依法處置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與原《證券法》的規定相比,新《證券法》提高了罰款數額,全面提高了違法成本。
第三,刑事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操縱市場是壹種隱秘而復雜的證券違法行為,其認定需要法律規範和事實判斷的有機結合。相信新《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規制的完善,以及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問責”體系的構建,對於禁止市場操縱、加強資本市場治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將產生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