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曠工三天,自動辭職的後果是根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罰權。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享有被辭職者違反勞動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對違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和專項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離職的人員,企業享有違約金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