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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濫用的後果

濫用代理權無效。濫用代理權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代理人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濫用代理權可以分為自我代理、兩方代理以及壹方代理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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