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壹條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擴展數據:
立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行政法規,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2.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家總體工作安排,擬定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與NPC常務委員會的項目相聯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跟蹤國務院各部門實施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