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窩藏罪、火災事故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批準逮捕27名責任人。2001年8月22日,洛陽中院公布壹審判決結果,23人被判處3至13年有期徒刑。王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壹)事故直接責任人王某(無證電焊工)、王某(臺商,現場負責人)、楊某(臺商,根據河南司法部門提供的材料,王某、王某系間接故意犯罪,楊某應為包庇犯罪),因涉嫌放火罪被司法機關逮捕。此外,分行員工王、周、劉等12人因涉嫌窩藏罪被司法機關批準逮捕。娛樂城經理張在火災中死亡,不承擔責任。②事故主要責任人為商廈工會主席張(主管娛樂城)、保衛部保安員鄧、張保安,司法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逮捕;因涉嫌火災事故罪,商廈總經理李、分管安全消防的總經理助理陸、保安部部長杜被司法機關逮捕。
③洛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東南角派出所所長嶽某、民警馬某、洛陽市工商局老城分局青少年宮工商所所長牟陽;洛陽市工商局老城分局局長郭某、副局長王某、洛陽市消防支隊防火科副科長姚某、洛陽市文化局助理調研員曲某(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原主任)、洛陽市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主任桂某、老城工商局青少年宮工商所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批準逮捕;洛陽市老城區建委副主任、城管中隊長唐,洛陽市城建委城建監察辦公室副主任張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司法機關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