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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支出套取資金是違反規定的行為?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保留應分配的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抽逃資金涉嫌各種違紀行為甚至犯罪。其中分為單位行為違規(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規(或涉嫌犯罪),也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規(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規(或涉嫌犯罪),應根據具體違規(或涉嫌犯罪)事實進行定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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