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證人證言是壹種證據。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經仲裁庭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無需出庭。但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於書證無法質證,建議通過雙向視聽技術作證。雙向視聽技術,可以是可視電話。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