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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雇員之間的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1。勞動者因從事就業活動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2.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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