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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和其他法律強制手段有什麽區別?

刑罰與其他法律強制手段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嚴重性不同。刑罰是壹切法律強制手段中最嚴厲的,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財產和政治權利,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法律強制手段達不到處罰的嚴厲程度。

(2)適用對象不同。刑罰作為壹種強制方法,只能適用於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不構成犯罪的不能受刑罰處罰。雖然其他法律強制方法也可以與刑罰壹起適用於犯罪分子,但主要適用對象是違法亂紀者。

(3)適用的器官和程度不同。刑罰的強制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犯罪分子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甚至已經犯罪的人適用刑罰。而其他的法律強制措施,有的也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來實施的,只是遵循的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程序而不是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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