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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無權代理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如下: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條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取得的利益範圍內對管理人承擔前條第壹款規定的義務。第九百八十壹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式。管理中斷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所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983條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移交給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的管理事務事後經受益人認可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管理人另有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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