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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貨物包括

律師分析: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12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罰款,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所謂“危險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或燃燒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黃磷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破壞性和易爆炸性,能在瞬間造成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壞的壹切爆炸物,如各種起爆器、炸藥、煙花爆竹等。化學品是指人工制造或從自然界獲得的化學品,包括化學品本身、化學混合物或化學制劑的部分,以及用作工業化學品和農藥的物質,如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危險化學品是指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化學品,如毒品、腐蝕性產品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體、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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