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六條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
第十七條。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第十八條警衛人員和武裝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采取其他措施制止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
(a)囚犯越獄或暴動;
(二)拒絕脫逃或者抗拒追捕的。
(三)劫持罪犯的;
(4)罪犯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正在實施犯罪或銷毀這些物品;
(五)實施暴力,威脅警衛、武警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時,除特別緊急情況外,應先鳴槍示警,違者如怕拿衣服應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被羈押的;罪大惡極不拘留,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第十壹條看守所對在押罪犯應當嚴格檢查人身和攜帶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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