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依法偵查犯罪的目的獲取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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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機關或者執法機關提出的提供數據的請求。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國內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執法機關提供存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