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總經理不是法定名稱。公司的法定重要職位是董。“董”是指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是指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以適當比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三年,監事可以連選連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公司內部章程和外部授權,各公司高級管理層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總經理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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