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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和解協議後還能保留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嗎?

簽訂和解協議後,仍可保留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如果是民事案件,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就可以不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起訴案件,雙方和解的,仍會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但簽訂和解協議後,可以酌情減輕刑事量刑。

法律分析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是指壹方表示雖然自己做了某種行為,行使了某種權利或者原諒了對方的違約行為或者不構成刑事違法行為,但並不想放棄向對方主張責任的權利。暫時因為壹些原因沒有追究責任,但不排除將來有提起訴訟追究責任的權利。必要時可隨時追究法律責任。行為人現在的所作所為,並不意味著他放棄了對被驅逐者追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的權利。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而言,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遵守法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狹義上是指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強制性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密切相關,只有實施壹定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特征:法律責任首先表現為違反法定義務和關系而形成的壹種責任關系,這種責任關系是以法定義務的存在為基礎的。法律責任也表現為壹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法律責任具有內在的邏輯,即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系。法律責任的追究由國家強制執行或潛在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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