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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怎麽寫?

勞動仲裁的事實和理由應當簡要說明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發生的經過以及仲裁請求所依據的理由;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壹般為壹年。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適用訴訟時效不受此限;但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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