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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特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特殊性:壹方是勞動者;壹方是雇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和個人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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