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違反以下法律:《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中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