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雙方約定時,甲乙雙方按服務簽訂合同,甲方支付乙方款項,乙方提供服務。這份合同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只要甲方認為乙方履行合同沒有問題,並且支付了費用,合同本身就沒有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甲方付了錢,沒有得到相應的服務,而且是因為公司規定不能直接支付勞務費。如果公司默許這種方式,應該可以理解。如果公司不允許這種方式,就由公司按照公司規定處理。這種方式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損害利益,這顯然不會損害甲乙雙方和服務方的利益,否則他們也不會費心去做,最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的,可能存在偷稅漏稅或者所謂的合理避稅,需要稅務機關追繳,數額較大的相關責任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